清償借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14年度,77號
CSEV,114,旗小,77,2025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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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旗小字第77號
原 告 祝茂雄
被 告 陸佳玲 不詳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
定命原告於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該項裁
定已於114年2月27日公示送達原告(因原告起訴狀記載之地
址查無此址),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
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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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