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魏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56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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