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皓倫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9,53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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