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3年度,1169號
STEV,113,店小,1169,2025040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賈蕙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賈蕙華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上訴
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
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38,68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