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4年度,97號
SSEV,114,新簡補,97,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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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97號
原 告 王素英
王聯成
王上睿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共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
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三人與被告王承平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
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99,451
元【按依遺產稅證明書,訟爭9筆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1/
3)之價額合計為8,249,314元;被告就9筆地號之應有部分均
為4/15,計算式:8,249,314×4÷5=6,599,451,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收裁判費78,720元。爰限原告等於民國114
年5月12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三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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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