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4年度,91號
SSEV,114,新簡補,91,202504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91號
原 告 洪信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潘楊美
楊彩雲
楊家榮
楊文賢
楊曉萍
楊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2萬3,96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萬2,80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
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另土地如無實際交
易價額者,得以政府機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之參考。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市
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占用
面積約為135.68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前開占用土地騰空返
還予原告,爰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按原告
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核定之參考。而系爭土地民國
114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萬5
,300元,有公告現值查詢資料在卷可考,是原告訴之聲明第
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3萬2,704元(計算式:每
平方公尺2萬5,300元×135.68平方公尺=343萬2,704元),加
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之9萬1,256元,
共計352萬3,960元;至原告其餘附帶請求起訴後始發生之孳
息、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2萬3,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萬2,8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