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4年度,77號
SSEV,114,新簡補,77,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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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77號
原 告 陳正旻

被 告 台南長億城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清溪
黃再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
萬5,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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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