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76號
原 告 周毅
被 告 胡義宏
胡育修
胡敏雄
胡漢祥
胡楊玉慶
胡世昌
胡育全
戴秋煙
胡琮閔
胡彩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壹仟柒佰柒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
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而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均為1152
0分之2304,系爭土地面積分別為426.03、175.19平方公尺
,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6,468元、9,500元乙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調解
卷第21-33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3,973元【計
算式:(426.03㎡×6,468元/㎡×2304/11520)+(175.19㎡×9,5
00元/㎡×2304/11520)=883,97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