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4年度,66號
SSEV,114,新簡補,66,202504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66號
原 告 李聰周


被 告 李君子
李瑞
錢敬
李書齊
李金枝
李光輝
李其力

李炎
李裕
李江清
李鬆
李福丁
李福枝

宜憗票
李茲何
李安靜
李家瑜
李寶全
李秀容
李榮垣
李姿儀
李榮昌
李淑惠
李淑珍

陳沈月娥
沈秋煌
沈壬
沈淑媛
沈茂
林晉輝
林虹君
林季嫻
林明興
林水蓮
楊忠村
楊文田
楊俊庭
楊峻銘

林水粉
林順治
李文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壹佰壹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於起訴
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而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320分之40,系爭土
地面積為4,539平方公尺,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元乙情,有系爭土地登記第
三類謄本在卷可參(調解卷第35-55頁)。以此為計算基準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801元【計算式:4,539×190
×40/320=107,80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