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14年度,102號
SSEV,114,新簡補,102,2025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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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102號
原 告 鄭評奇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
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邱俊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400元,應徵裁判費3,710元
。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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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