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4年度,2259號
PCEV,94,板簡,2259,200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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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259號
原   告 台灣毅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25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9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原告對訴外人觀元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觀元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簡稱觀元公 司)前積欠原告水電工程款共計新台幣(下同)429,800元 ,並92年9月26日簽立書據言明分四期攤還,及簽發本票4紙 交付原告,由被告擔任還款之保證人,詎訴外人觀元公司迄 今只歸還第1期之欠款135,800元,及兌現第一張本票58,600 元,尚欠235,400元未還,被告既為保證人,自應負保證之 責任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還款書據1件及 本票4紙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 實可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據契約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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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毅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