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小字第2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複 代理人 李威宗
被 告 阮伯德(NGUYEN BA DUC)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為逃逸移工(逾期711天),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公示
送達程序始為適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9
日上午9時2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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