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3年度,645號
SSEV,113,新簡,645,202504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45號
原 告 廖盛芳
被 告 劉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認有與114年度新小調字第277號給付貨款事件有合併調查必
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