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銘剛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72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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