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林玉鶯
代 理 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春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
部分請求,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5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5號),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
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
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
,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
是聲請人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經查,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車輛損失費用新臺幣(下同)18萬4,
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補正狀繕本請自行寄送對造收受,
並提出送達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