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7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羅啟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啟耀間請求114年度六簡字第73號第三人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930元
二、起訴狀繕本一件。
三、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