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4年度,136號
TLEV,114,六小調,136,202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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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小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呂曼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曼寧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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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