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49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25號
原 告 王河強
蔡政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被 告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輝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349號、第425號,應合併辯論、合併裁判
,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下午4時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其被告相同,且係基於 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 訟經濟原則,自應一併辯論及裁判,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2 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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