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13年度,349號
TLEV,113,六簡,349,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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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349號
                  113年度六簡字第425號
原 告 王河
蔡政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
被 告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輝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349號、第425號,應合併辯論、合併裁判
,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2日下午4時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其被告相同,且係基於 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 訟經濟原則,自應一併辯論及裁判,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12 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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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瀧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