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14年度,9號
TPPP,114,清,9,202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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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判決
114年度清字第9號
移 送 機 關 內政部
代 表 人 劉世芳
被 付懲戒 人 謝宇清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偵查佐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內政部移送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宇清降貳級改敘。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謝宇清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謹將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㈠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下稱宜蘭分局)偵查佐謝宇清前 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松山分局(下稱松山分局)偵查隊服務期間,明知非公 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需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之 要件,且非因公務不得查詢民眾之戶役政、車籍、前科紀錄 等資料,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及洩漏國防以外秘 密之犯意,分別於110年3月21日、同年月23日在松山分局辦 公室內,以其個人帳號登人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警政 知識聯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下稱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 統),查詢民眾羅○○之年籍等個人資料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某甲知悉,另於同年12月7日查詢民眾馮○○潘○○之 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並告知民眾黃○○黃○○再轉達民眾張○○ 上開查詢結果,足生損害於上開被查詢者及警政署對智慧分 析決策支援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㈡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 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等單位移送偵辦,經檢察官 於l12年l1月14日以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條之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13 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及刑法第213條、第220條之 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等罪嫌提起公訴,嗣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113年8月8日判處被付懲戒人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




㈢臺北地院於113年11月15日函復松山分局:被付懲戒人部分 已於113年9月6日確定。
二、被付懲戒人所為核係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 之行為,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院審理。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甲證1: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7524、30730、346 72、35109、38067號起訴書。
甲證2:臺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甲證3:臺北地院113年11月15日北院英刑儉113訴202字第1139 061618號函。
甲證4:被付懲戒人人事資料列印報表。
貳、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聲明及答辯。參、本院依職權調取下列資料:
丁證1: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
丁證2:臺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電子卷證。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自105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擔任松 山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警察機關人員除執行犯罪偵 查、治安維護、交通管理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執掌必要範圍之 情形,不得任意查詢他人之年籍、親等、犯罪前科、車籍、 入出境紀錄等資訊,而上開資料因涉及隱私,及與監理、入 出國管理機關事務有關,均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文書、消息,亦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個人 資料,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及洩漏予他人知曉,竟使用 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被付懲戒人於110年3月21日晚上10時1分前,受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某甲所託,查詢羅○○之年籍、親等、犯罪前科 、車籍、入出境紀錄等個人資料後,即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 準公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與某甲共同意圖損害 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 被付懲戒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調閱時間,在松山分局 以其受配發之帳號、密碼,登入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虛 偽登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查詢用途,並登載如附表編號 1至7所示之查詢條件後,查詢並蒐集羅○○上開個人資料,嗣 再於110年3月23日下午5時7分前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 將上開個人資料傳送予某甲,以前揭方式利用上開個人資料 ,足生損害於羅○○,且亦足生損害於警政署對智慧分析決策 支援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㈡被付懲戒人與黃建軒係朋友關係,黃建軒張丁仁亦係朋友



關係(黃建軒張丁仁另經臺北地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 緩刑2年)。緣張丁仁為知悉其子女友馮○○、其女男友潘○○ 是否有犯罪前科,乃持馮○○潘○○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委託黃建軒透過個人關係協助查詢,黃建軒乃經由LINE通 訊軟體傳送予被付懲戒人,商請被付懲戒人查詢,被付懲戒 人即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 意,並與黃建軒張丁仁共同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 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 之調閱時間,在松山分局以其受配發之帳號、密碼,登入智 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虛偽登載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查詢 用途,並登載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查詢條件後,查詢並蒐 集馮○○潘○○之犯罪前科,嗣再於110年12月7日上午9時55 分38秒,在不詳地點,經由LINE通訊軟體,告知黃建軒「都 沒有前科」等語,再由黃建軒洩漏上開消息予張丁仁,以前 揭方式利用上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馮○○潘○○,且亦足 生損害於警政署對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管理之正確性。 ㈢嗣被付懲戒人因黃秋芳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另經臺北 地院為無罪之諭知)被執行搜索,扣得被付懲戒人所有之SA MSUNG Galaxy Note 20行動電話1支,經警政署進行數位鑑 識,發覺被付懲戒人與黃建軒間之上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乃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經證人黃秋芳黃建軒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張丁仁於偵訊 時、證人馮○○潘○○於審理時證述甚詳,復有相關證據資料 附於刑事卷宗可憑,足證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 刑事案件嗣經臺北地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 年(其餘部分從略),已告確定。經核上開刑事判決,已綜合 刑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詳加論斷,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 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研判,說 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足認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觸犯 刑罰法律之違失行為,事證明確。綜上,被付懲戒人上開違 失事實,堪以認定。
三、被付懲戒人行為後公務員服務法雖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同年月24日施行,將修正施行前之第5條、第6條、第7條 ,分別移列為修正施行後之同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然 修正後之同法第7條、第8條為條次變更,第6條僅酌為文字 之調整,並將「誠實」修正為「誠信」,然其實質內涵並無 不同,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同法第6 條、第7條及第8條等規定。
四、按移送機關移送之多數違失行為,依法本應整體評價合而為



一個懲戒處分。經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 並有違修正後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依法律執行其職 務;第6條公務員應誠信;第7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機會 加損害於人;第8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係屬公 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執行職務行為。被付懲戒人之 違失行為,影響公務員誠信形象,並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 位之尊重、信賴,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 紀律,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 足認事證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 人職司司法偵查工作,竟假借職務上得以查詢他人個人資料 之機會,非法蒐集、利用被害人之個人資料,足以生損害於 被害人,所為已使人民對公權力之信任生不良之影響;惟念 其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自我反省,並經被害人馮○○潘○○ 於刑事案件審理時當庭表示不需要求賠償、不予追究之意( 見臺北地院訴字卷第176頁、第183頁)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 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月
法 官 許金釵
法 官 黃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本院毋庸再命補正,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調閱時間 虛偽登載之查詢用途 查詢條件 1 羅○○ 110年3月21日晚間10時1分36秒 偵辦黎峻宇販毒案 羅○○名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 2 羅○○ 110年3月21日晚間10時2分35秒 同上 羅○○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3 羅○○ 110年3月21日晚間10時2分45秒 同上 羅○○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4 羅○○ 110年3月21日晚間10時3分38秒 同上 羅○○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5 羅○○ 110年3月21日晚間10時4分5秒 同上 羅○○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6 羅○○ 110年3月23日下午5時6分5秒 刑案類:偵辦刑事案件 羅○○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7 羅○○ 110年3月23日下午5時6分15秒 同上 羅○○名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 8 馮○○ 110年12月7日上午9時55分0秒 同上 馮○○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9 潘○○ 110年12月7日上午9時55分25秒 同上 潘○○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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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