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
112年度澄字第5號
移 送 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葉明勝
鄭景仁
董建利
被 付懲戒 人 吳清木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
區營運處前處長
辯 護 人 高峯祈律師
廖顯頡律師
被 付懲戒 人 楊宗霖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
區營運處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維護課課長
辯 護 人 陳豐裕律師
被 付懲戒 人 潘信志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
區營運處仁武超高壓變電所經理兼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經理
辯 護 人 張銘峰律師
被 付懲戒 人 陳邁夫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
所電力設備試驗組組長
辯 護 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審理,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吳清木罰款新臺幣貳拾萬元。
楊宗霖記過貳次。
潘信志記過壹次。
陳邁夫記過貳次。
事 實
壹、監察院移送意旨: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為配合興達發電廠 天然氣機組未來輸送電力所需,提升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 )及氣體絕緣輸電線路(GIL)容量,辦理該公司供電處所屬高 屏供電區營運處(下稱高屏供)路北超高壓變電所(E/S)( 下稱路北E/S)「345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及氣體絕緣輸電線 路(購置暨安裝)」採購(下稱系爭採購案),得標廠商為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電工)。該案工程由 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下稱南區施工處)負責 監造,綜合研究所(下稱綜研所)辦理完工竣驗。系爭採購 案工程分4階段施作,第1階段「更新#1M.BUS及DS3541-ES35 40BE/DS3641-ES3640BE」(BUS指匯流排、DS指隔離開關、E S指接地開關、1M.BUS指一號匯流排,下同)已完工,經南 區施工處於民國109年7月1日將DS3541、ES3540BE等送電設 備併同容量提升的345kV一號匯流排交由高屏供接管在案。 第4階段「更新興達路北白線GIS及GIL」施工期間,路北E/S 仍供電中,其針對關鍵管制點(指有電與無電之介面)負標 示、上鎖、掛牌及巡視等管制責任。110年4月6日一號匯流 排停電,安裝新3540現場控制箱(下稱新3540LCC箱)完畢 ,經路北E/S管制負責人即電機設備裝修高級技術專員石明 輝領班(本件未據移送)測試DS3541、ES3540BE互鎖迴路後復 電,復電後,興達路北白線停電中,DS3541、ES3540BE構成 管制點,路北E/S未依相關規定對之為標示、上鎖、掛牌等 管制措施,定期巡視復未到位,致未發現異狀。嗣同年5月1 3日綜研所竣驗人員黃明朝(本件未據移送)執行DS3542竣驗
事宜,復未會同相關單位人員逕自為之,誤操作DS3541關鍵 管制點,造成一號匯流排三相接地故障(下稱513事故), 進而引發興達機組跳機,全台分區輪流停電,影響約462萬 戶。被付懲戒人楊宗霖、潘信志、吳清木、陳邁夫(下合稱 被付懲戒人等4人)執行職務均有違失,應予懲戒。說明如 下:
(一)楊宗霖部分:
1、楊宗霖為路北E/S維護課課長,工作項目包括:轄區變電所 設備之點檢維修計畫及預算等控制執行事項規劃、變電所定 期巡視設備弱點之發掘及列管改善等事項規劃、新建設備加 入系統竣工試驗驗收工作之執行規劃及作業督導、變電設備 各項維護工作品質管制事項規劃及作業督導等。 2、高屏供於109年7月1日接管DS3541後,由路北E/S依相關規定 維護管制。詎第4階段工程期間,110年4月6日新3540LCC箱 安裝完成,經路北E/S石明輝領班測試DS3541、ES3540BE互 鎖迴路後復電,復電後至同年5月13日事發前,楊宗霖未督 促管制負責人石明輝依台電公司設備閉鎖及復原管制作業程 序(下稱閉鎖及復原管制程序)、供電單位變電設備運轉手 冊(下稱變電設備運轉手冊)第三篇第二章(變電運轉工作 中的安全組織措施)及第六章、電力系統運轉操作章則彙編 (下稱電力系統運轉操作彙編)壹六等規定,針對管制點DS 3541填掛「閉鎖設備管制卡」,新3540LCC箱面板未上鎖亦 未張貼禁止操作標誌與膠帶,互鎖/解連鎖鑰匙(下稱解連 鎖鑰匙)也未收回控管。另路北E/S雖依台電公司供電單位 變電設備維護手冊(下稱供電單位變電設備維護手冊)第一 篇第一章規定定期巡視,然細密巡視負責人陳志育於110年4 月7日、14日、23日、28日、5月3日及10日巡視6次,楊宗霖 於同年4月7日、14日、28日、5月3日會同巡視4次,均不切 實,而未察覺DS3541未掛卡等異狀,應有管制作為均未到位 ,以致綜研所竣驗人員黃明朝於同年5月13日完工竣驗時, 誤操作關鍵管制點DS3541,引發一號匯流排三相接地事故。 而石明輝於事發後自承:不知OFF(閉鎖)要掛卡,在養成 階段沒有人教在OFF要掛禁止操作卡等語,足見楊宗霖顯有 執行職務監督不周之違失。另其事後不思檢討,反將責任推 給南區施工處,意圖卸責,實不可取。
(二)潘信志部分:
1、潘信志為路北E/S最高指揮官,亦為系爭採購案之工作場所 總負責人,負責督導全所機電設備之巡視及屬員日常工作事 項、督導負責所內設備及附屬機器之安全運轉與電力調度事 項、督導追蹤變電所定期巡視設備弱點之發掘、列管改善等
事項、督導新建設備加入系統竣工試驗工作之執行事項。 2、高屏供接管路北E/S一號匯流排及含DS3541之相關設備後, 就DS3541即負控管之責,潘信志未督導所屬依相關規定落實 管制措施,致有前揭事實欄壹一(一)2所載之管制作為未到 位情形。又潘信志於110年4月23日、5月10日曾會同細密巡 視執行人員行細密巡視,亦未察覺DS3541未掛卡等相關異狀 ,巡視亦不到位。再者,513事故發生時,防呆機制失靈,D S3541之操作氣閥應關閉而未關閉、直流操作電源開關應OPE N(無電)卻CLOSE(有電)、更換新3540LCC箱後並未將舊3 540LCC箱面板所貼警示膠帶復原等,屬潘信志業管事務。另 l10年5月3日345/16lkV系統操作過程中,路北E/S發令人呂 世俊未依電力系統運轉操作彙編壹六(二)之五一政策,請受 令人陳志育逐一確認各隔離開關之電源閉鎖,反採包裹方式 請受令人回報隔離開關電源閉鎖情形,錯失發現DS354l電源 未必閉鎖之機會。潘信志轄管路北E/S,為台電公司共同作 業協議組織實施要點(下稱共同作業實施要點)規定之共同 作業協議組織代表,其指定石明輝為工作場所總負責人,卻 未促其落實共同作業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之防止災害事故之 必要事項,亦未督促楊宗霖落實DS3541管制點之標示、上鎖 、掛牌及巡視等管制責任,致未標示及上鎖之DS3541遭黃明 朝誤操作肇事,自應負執行職務及監督不周之責。況迄本案 審理期間,其仍稱513事故時DS3541管制點非路北E/S轄管, 圖卸其責,委不足取。
(三)吳清木部分:
吳清木綜理南區施工處供電業務,負責該處供電業務之策劃 之責。路北E/S係送電中變電所,為國土安全的設施,其容 量提升工程(配合興達新設燃氣機組),決標金額達新臺幣 (下同)7.16億餘元,吳清木當知其重要性,是工程施作期 間可能影響該變電所正常送電之因子皆應督促所屬注意。系 爭採購案第1階段345kV No.1M.BUS(含DS3541、3641部分) 於109年7月1日送電加入作業,交高屏供接管在案。高屏供 轄屬路北E/S運轉維護單位對路北E/S場域內之工作場所未積 極介入管控作為,疏於管理,對送電中設備管制不到位,顯 見吳清木怠於監督查核送電中設備管制措施。又高屏供於l0 9年7月1日接管DS3541在案,應由高屏供負控管責任,然屬 員潘信志、楊宗霖,迄至本案審理中仍認DS354l、新3540LC C箱尚未移交,DS3541之控管責任不在高屏供,以致未督促 所屬標示、上鎖及掛牌,吳清木身為高屏供處長,顯未善盡 監督職責。
(四)陳邁夫部分:
陳邁夫負責監督管理電力設備試驗之規劃與執行,綜研所受 南區施工處委託進行系爭採購案之完工試驗。110年5月13日 陳邁夫指派黃明朝辦理「DS3542接觸電阻測試」竣驗事宜, 黃明朝除未依「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IS)安裝時特別說明」 四之(三)2之規定出席當日上午8時20分許召開之工具箱集會 (TBM)暨預知危險(KY)活動會議(下稱TBM及KY會議),致不 知有「停送電相鄰處未標示人員有感電危險」之關鍵危害及 採取應對措施外,復不實填載110年5月13日「台電公司綜研 所受託工作與其他單位共同作業協議書」(下稱共同作業協 議書)之協議事項五(三)「現場應採取之安全衛生措施:與 委託單位確認」及「電力設備完工試驗工作程序安全檢核表 」(下稱安全檢核表)第3項。再者,新3540LCC箱連鎖對象 非僅DS3542,黃明朝未經路北E/S維護課課長以上主管同意 ,逕自轉動新3540LCC箱左下方「連鎖消除開關」,將DS354 1、ES3540BE、3540LE、DS3542、ES3542E等連鎖一併解除; 另應操作DS3542,竟誤投入DS3541,引發三相接地故障,違 反變電設備運轉手冊第三篇第六章二(三)之鑰匙管理規定、 斷路器特性試驗作業程序書及工作說明書(91年6月17日版 )所載「若在送電之發、變電所測試,嚴禁自行操作開關, 必須由值班運轉人員操作」之規定。而黃明朝倘對隔離開關 形成有電與無電之介面時,操作權專屬運轉部門,不得自行 操作等,有正確認識,則513事故不致發生,陳邁夫未監督 所屬落實現場安全衛生措施,復未能於事發前檢討「電力設 備完工試驗安全作業標準程序書」之疏漏,遲至1l0年5月21 日始於該程序書、電力設備完工試驗安全作業標準加註警語 ,應負監督及教育訓練不周之責。
二、承上,被付懲戒人等4人所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 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 。」第6條「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 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第8條「公務員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 延。」等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 ,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 移送懲戒。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楊宗霖部分:
(一)DS3541為一個T接型設備,橫向為匯流排部分,直向為線路 部分(興達路北白線)。l09年7月1日一號匯流排送電加入 系統時,DS3541尚未施工。DS3541係第4階段興達路北白線 工程範圍,ll0年3月26日至4月6日才停電拆除,施作導體更
換,同年5月29日仍在竣工試驗(點對點測試),仍由南區 施工處管制,高屏供於事發時尚未接管DS3541。又依台電公 司輸供電事業部輸變電工程聯繫要點(下稱輸變電工程聯繫 要點)第25條規定,工程單位應於設備竣工後,將工具備品 均列項移交。事發之時DS3541尚未竣工,工程單位未將解連 鎖鑰匙(工具備品)移交運維單位高屏供。則南區施工處未 盡保管責任,將上開鑰匙交綜研所人員擅自操作,不得要求 高屏供負管制責任。
(二)楊宗霖對513事故並無疏失,不應受懲戒。退步而言,倘認 楊宗霖有疏失,513事故之肇事主因係黃明朝誤操作管制設 備DS3541所致,亦請從輕處分。
二、潘信志部分:
(一)依共同作業實施要點第2點、第3點㈠、㈢及電力系統運轉操作 彙編拾肆一㈠及㈡、二㈡及㈢等規定可知,DS3541拆除更換完工 後應由施工單位提出加入系統要求書,移交時間點為「加入 系統」。本件依南區施工處110年3月19日停止要求書工作內 容包含345kv之DS3541拆除更換,同年5月28日停止要求書工 作內容為345kv興達白線(3541、3562)點對點測試、另中興 電工在同年2月18日南區施工處開工前安全衛生協商會議中 提出之停電工作說明簡報中「七.施工程序說明」之七.六單 線圖3;七.七設備配置圖3;七.八設備區間圖3」部分,亦 包含DS3541在內,足見DS3541為第4階段工程之一部,同年3 月26日至同年5月29日期間尚在設備拆除更換及點對點測試 階段中,非可正常運轉供電之設備,南區施工處未填寫加入 系統請求,自仍由南區施工處負責管控。
(二)事發之時,高屏供所屬人員均不知悉DS3541有加入系統,南 區施工處亦未將新3540LCC箱管制鑰匙交高屏供,高屏供管 制之鑰匙仍為舊3540LCC箱鑰匙,高屏供既未接管DS3541, 自無從對之為監督管理。110年5月13日係因黃明朝誤操作DS 3541引發513事故,非潘信志權責範圍。(三)再者,台電公司513及517停電事故檢討報告(下稱台電公司 檢討報告)改善對策部分,記載:興達電廠輔機設備為提供 主機設備正常發電運轉所需,如承受電壓驟降之能力不足而 跳脫,主機也會隨即跳機,台電公司應全面考量發電機組各 輔機設備電氣及儀控控制安全保護設計,並平行展開至各電 廠等語,是停電事故主要責任應為台電公司,不應歸責於個 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l0年度建字第30l 號民事判決亦認「(5承攬廠商未善盡工區管理與巡視責任 )僅一號匯流排事故之其一原因……難認後續接連發生之事故 皆是一號匯流排事故所造成」,從而,513事故(一號匯流
排三相接地故障)自難認係造成當日後續其他停電事故之唯 一原因。縱認高屏供應負監管之責,亦請審酌潘信志善意信 賴台電公司上開權責管轄規定、實際上無鑰匙無從監督管理 及與513事故發生並非造成後續嚴重影響之唯一原因等情, 從輕懲戒。
三、吳清木部分:
(一)高屏供雖已於109年7月1日接管DS3541、ES3540BE在案,惟D S3541與DS3540位於同一控制箱盤面,施作內容及介面較一 般汰換工程複雜具特殊性,工程未採用通常程序(即舊設備 全部汰換後才進行新設備竣工測試),而係分階段進行設備 汰換及竣工測試。是以高屏供雖已完成部分隔離開關之交接 ,但因同一控制箱盤面仍有施工需要,故未回收交由施工單 位中興電工保管之解連鎖鑰匙。且中興電工及監造單位南區 施工處並未告知控制箱盤面已完成更新,致高屏供於無法得 知工區進度之情況下,未能將解連鎖鑰匙回收,並就DS3541 為掛卡與標示。
(二)513事故主因係綜研所黃明朝未依規定操作設備之行為所致 ,高屏供未受通知參與檢測,故縱高屏供已盡其監督管理之 責任,於管制點已依規定繳回鑰匙、落實標示、掛管制卡等 防呆作為,於檢測人員檢測時,或許得以降低事故發生之機 率,仍無法防免黃明朝未依規定通知營運單位並獨自操作隔 離開關,而誤觸3541開關之個人行為,故高屏供未為上開管 制作為與513事故之發生應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三)吳清木為高屏供處長,高屏供轄區幅員廣大,轄管46所變電 所,高鐵、捷運等百餘重要用戶,興達、核三發電廠重要電 源線運維及相關太陽光電PV業者併網等事務。為使組織系統 發揮其綜效,轄下設有中階與基層主管依公司分層負責與權 責區分實施分級負責機制,協助轄區電力系統運轉安全、相 關工作之推動及落實現場工作安全相關管制作為。依轄區電 力系統運轉狀況及輸變電設備運轉風險暨弱點管理,每月執 行現場走動管理4次以上(非限於路北E/S),實地抽查,定 期主持品保會議及參與超高壓變電所每季召開所務等相關會 議,宣導督促同仁研讀遵守相關作業程序及檢討修正各項作 業程序書及瞭解轄區重要工作推動,並依相關變電所出入管 制實施要點進行人員進出管制及定期進行防災及反恐等演練 。
(四)惟吳清木轄管7所超高壓變電所,場域機器設備眾多,難以 落實每次親自至路北E/S進行實體管理,大部分僅能透過分 層負責文書行政管理,其對於路北E/S場域內工作場所未積 極介入管控作為,未落實實體檢查及親自對同仁督察,固
應負疏於管理之責任,惟其自69年即進入台電公司任職,服 公職40餘年來恪盡職守、戮力從公,服公職期間累積之獎勵 為記功2次、嘉獎約50次,獲頒經濟部模範公務人員獎勵1次 、行政院特等服務獎章1次,仍持續精進本職學能,獲中華 民國電機工程學會優秀電機工程師獎1次,足證其過去擔任 公職之表現確屬優良。請考量其於513事故發生後積極研討 改善,辦理多次事故檢討會議、教育訓練及拍攝影片等;另 其就監督不周致生513事故一事,已遭台電公司記過乙次, 並列考績乙等,作成相對應之懲處,致退休金短少20餘萬元 等情況,從輕懲戒。
四、陳邁夫部分:
(一)依斷路器特性試驗工作說明書第3章3.4「(5)操作迴路路徑 所有開關投入形成一閉迴路(若在送電之發、變電所測試, 嚴禁自行操作開關,必須由值班運轉人員操作)」規定之反 面解釋,可知非送電中設備可自行操作。黃明朝原測試對象 DS3542未送電,並未牴觸上開規定。
(二)況綜研所電力設備試驗組勤於辦理安全作業標準教育訓練, 黃明朝任職超過40年、工作及受訓經驗豐富、歷年考績優異 ,應熟知安全作業標準程序,且於103年5月19日、106年3月 13日、108年7月15日、109年11月30日、110年5月24日簽到 受電力組安全作業標準訓練。513事故發生係因黃明朝現場 專注力一時判斷失誤所致,並非教育訓練不足。移送機關以 陳邁夫應負監督及教育訓練不周之責,未免過苛。(三)至於共同作業協議書五(三)「1.被試物相關之線路或迴路, 確認完全隔離」及安全檢核表第3項:「現場有電部分與停 電部分確認,區隔了嗎…是否確認、區隔?」規定所謂「隔 離」、「區隔」,非「警示」、「標示」,而是「線路有隔 開」之意。黃明朝勾選「是」,僅表示線路有區隔,得進行 測試,與現場是否有無「警示」、「標示」無關,非填表不 實。又黃明朝於513事故發生後之110年5月17日才返回台北 辦公室繳交上開書表,陳邁夫於同日依例核章,僅表示收到 書表之意,實則其於5月17日上午8時30分已召開事故檢討會 ,檢討事故發生原因及過程,並非毫無監督管理作為。(四)106年2月20日修訂之電力設備完工試驗安全作業標準程序書 與105年1月21日斷路器特性試驗工作說明書第3.4.⑸點之說 明,皆是送電中設備不得操作,停電中設備得予操作。陳邁 夫上任後不到2個月就發生513事故,事後已立即召開檢討會 議,並配合台電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及供電處修改標準作業流 程之政策,於110年5月21日同步修訂電力設備完工試驗安全 作業標準程序書加註警語,此係未雨綢繆,非表示過去有疏
失。
(五)陳邁夫未違反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第8條規定,並無 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退步言之,縱陳 邁夫有應受懲戒事由,其於513事故後,深感自責,積極參 與事故調查,協助釐清事故原因,事後態度應屬良好。且其 因監督不周,業經台電公司作成記過1次之懲處,並受110年 度考績乙等之不利益,如再因本案受懲戒,恐有一事不二罰 、違反比例原則之情,請酌予從輕懲戒。
理 由
壹、違失事實
一、(1)楊宗霖係台電公司電機工程監,自108年2月1日起至111 年4月7日止擔任路北E/S維護課課長,在經理監督下,負責 設備維護及監督等工作,包括新建設備加入系統竣工驗收工 作之執行規劃及作業督導、派員執行轄區變電所空斷開關及 有關設備之停復電操作、變電設備各項維護工作品質管制事 項規劃及作業督導、變電所定期巡視設備弱點之發掘及列管 改善等事項規劃、其他單位或部門至所轄各變電所工作之配 合等業務;(2)潘信志係台電公司電機工程監,自109年2月1 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擔任高屏供仁武超高壓變電所經理 兼路北E/S經理,在處長、副處長監督指導下,負責督導全 所機電設備之巡視及屬員日常工作、所內及附屬機器之安全 運轉與電力調度、追蹤變電所定期巡視設備弱點之發掘、列 管改善及新建設備加入系統竣工驗收工作之執行、其他單位 或部門至所轄各變電所工作之配合、屬員之指導監督及訓練 等業務;(3)吳清木係台電公司一般工程監,自109年1月1日 起至111年7月31日止擔任高屏供處長(111年8月1日屆齡退 休),秉承供電處處長之命,綜理高屏供之供電業務,督導 該處行政,以達成公司營運目標等,包括該處供電業務之策 劃、改進該處供電業務之運作及重要工程之評鑑、系統設備 事故及天然災害之檢討改善、事前防範及事後對策及屬員之 監督等業務;(4)陳邁夫係台電公司電機工程監,自ll0年3 月15日起擔任台電公司綜研所電力設備試驗組組長,在所長 及副所長監督指導下,負責監督管理電力設備試驗之規劃與 執行等業務,均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二、系爭採購案係台電公司為配合興達發電廠天然氣機組未來輸送電力所需,提升興達路北紅線及白線之GIS及GIL容量而為,DS3541設備本體之組立安裝屬系爭採購案第1階段345kV「#1M.BUS(0000-0000BE/0000-0000BE)」工程範圍,DS3541完工竣驗後,併同一號匯流排於109年7月1日送電加入系統,由高屏供接管,並由路北E/S負責管制。系爭採購案第4階段自110年2月18日起開工,於施工期間,楊宗霖任路北E/S維護課課長,潘信志任路北E/S經理,吳清木任高屏供處長,3人均明知轄管供電中設備DS3541於110年4月6日至同年5月13日興達白線345kV GIS工程施工期間,為管制區間之管制點,應依變電設備運轉手冊(95年12月版,下略)、設備閉鎖及復原管制作業程序(l02年8月27日版,下略)、輸變電工程聯繫要點(109年8月25日修正版,下略)、電力系統運轉操作彙編及供電單位變電設備維護手冊(106年11月修正版)等相關規定,切實執行掛卡、警示標示、上鎖、妥善保管鑰匙及巡視等管制措施,嚴禁操作,否則有因人為錯誤操作造成設備毀損及人員傷亡之危險,恐影響系統運轉安全及供電穩定。然現場管制負責人石明輝就110年4月6日DS3541已形成之關鍵管制點(即構成有電與無電之介面),實施閉鎖電源開關後,竟未依上開相關規定實施填掛「閉鎖設備管制卡」、於DS3541控制開關(位於新3450LCC箱操作面板)黏貼警示膠帶及將新3540LCC箱上鎖等管制措施,任該箱及解連鎖鑰匙均插掛於箱上;又細密巡視負責人陳志育於110年4月7日起至同年5月10日止實施6次之巡視,亦未切實查察以發現前開異狀,造成管制措施缺漏情事。(1)楊宗霖本應善盡督導查核之責,竟怠於監督糾正所屬石明輝及陳志育前述違失行為,且於110年4月7日、14日、28日、5月3日會同巡視人員巡視4次時,又未切實執行,致未察覺前揭異狀予以補正;(2)潘信志本應善盡督導查核之責,卻未督促所屬石明輝、陳志育及楊宗霖落實DS3541管制點之前述管制責任,怠於糾正其等前述違失行為,且於110年4月23日、5月10日會同細密巡視2次時,亦未切實執行,未察覺前揭異狀予以補正;(3)吳清木任處長,綜理高屏供之供電業務,未善盡督導查核之責,怠於積極介入掌握送電設備安全維護、事故預防等狀況及監督DS3541管制點管制措施之具體實施情形,致所屬石明輝、陳志育、楊宗霖及潘信志有前揭違失行為,導致高屏供對DS3541管制點之風險管控(防呆)機制失靈。三、陳邁夫為綜研所組長,指派黃明朝辦理DS3542之接觸電阻測 試。黃明朝於ll0年5月13日下午進行DS3542之接觸電阻量測 之完工試驗時,本應依供電單位變電設備運轉手冊、斷路器 特性試驗作業程序書、共同作業協議書及電力設備完工試驗 安全作業標準工作步驟等相關規定,於實施測試時,落實完
工試驗之事前及現場之安全作業程序,竟未出席TBM及KY會 議以瞭解關鍵危害,且未得路北E/S維護課股長以上主管同 意,亦未會同南區施工處及中興電工人員,逕自以插掛於新 3540LCC箱上之解連鎖鑰匙將該箱盤面互鎖之DS及ES開關全 部解鎖,並於當日14時36分誤操作管制設備DS3541,致發生 513事故。陳邁夫指派黃明朝辦理DS3542之接觸電阻測試後 ,本應善盡監督查核之責,竟怠於督導黃明朝落實GIS附屬 設備完工試驗之事前及現場之安全作業程序,致生513事故 。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述理由欄壹一之事實,有楊宗霖、潘信志、吳清木、陳邁 夫之個人彙總資料及職位說明書附卷可參(卷一第32至44頁 )。
二、理由欄壹二之事實部分:
(一)台電公司為配合興達發電廠天然氣機組未來輸送電力所需, 提升興達路北紅線及白線之GIS容量(由4000A提升為6000A )及GIL容量(由6000A提升為8000A),辦理系爭採購案,1 08年12月2日決標,得標廠商為中興電工。工程監造單位為 南區施工處,完工竣驗事宜則由南區施工處委託綜研所辦理 。系爭採購案工程分4階段,第1階段為提升容量「#lM.BUS( 0000-0000BE/364l-3640BE)」;第4階段為提升容量「興達 白線GIS&GIL」,施工地點均在路北E/S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且有系爭採購案決標公告、345kV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及 氣體絕緣輸電線路交貨明細表(下稱:交貨明細表,卷一第 49頁)、系爭工程4階段內容概要可證(卷一第45至50頁) ,洵堪認定。
(二)DS3541於第1階段完工竣驗,109年7月1日併同容量提升之一 號匯流排送電加入系統,工地管理責任移交高屏供接管,由 路北E/S負管理責任。110年4月6日第4階段工程之新3540LCC 箱安裝完成後,供電中設備DS3541成為關鍵管制點,路北E/ S應負管控之責,說明如下:
1、共同作業實施要點(107年10月23日修正版)第3點規定:「 協議組織之組成:㈠共同作業前,應由對工作場所具管轄權 之單位派員擔任召集人,邀集參與共同作業之單位,共同組 成協議組織。……㈢第一款所稱管轄權單位之認定,係以工程 移交時間點為界定,工程施工期間屬施工單位,工程移交後 屬接管運轉單位,如有補修事項,仍應依移交時間點之界定 ,認定由接管運轉單位負管轄權。各系統工程管轄權移交時 間點界定原則如下:1、配電及供電系統:加入系統。……6、 輸變電工程處與供電處所屬單位工地管理責任之移交時間點
為加入系統,並應依本公司輸變電工程聯繫要點規定辦理。 」(卷一第303頁);輸變電工程聯繫要點第27條規定:「 工地管理責任之移交時間點,為自設備通過試驗加入系統後 ,由工程單位交營運單位接管。」(卷一第281頁)。 2、氣體絕緣開關設備(Gas Insulated Switchgear,GIS)主要 元件有具消弧能力之斷路器(CB)、用來隔離電源之隔離開關 (DS)、用來接地之接地開關(ES),其特點係以金屬外殼內包 封導體及各開關設備利用絕緣性能良好之氣體SF6(六氟化 硫)當絕緣與消弧介質。現場控制箱(Local Control Cubic le,LCC)係由控制面板、直流電源開關及相關控制迴路組成 ,控制面板可控制斷路器、隔離開關及接地開關等設備(卷 四第261頁參照),合先說明。
3、系爭採購案第1階段345kV「#1M.BUS(0000-0000BE/0000-000 0BE)」工程,屬交貨明細表項次60工程之一部(註:項次60 中關於二號匯流排及相關開關設備部分屬第2階段工程)。DS 3541設備本體之組立安裝,為第1階段施工範圍。上開工程 於109年6月1日開工,一號匯流排及DS3541、DS3641及1BUS PT等系統設備更換完工竣驗後,同年7月1日送電加入系統, 已屬正常供電設備乙節,有交貨明細表(卷一第49頁)、系 爭工程4階段內容概要(卷四第67頁)、路北E/S 345kV GIS 單線圖(紅色區域為第1階段工程範圍,圖號TDS0-00-00000 B及TDS0-00-00000C)(卷三第268、269頁)、6000A隔離開 關構造圖(DS)(345kV 6000A 63kA GIS,圖號743-D366652 )(卷三271頁)附卷可參,另有109年6月4日345kV氣體絕 緣開關設備安裝設備DS調整自主檢查表(檢查位置:DS3541 ,檢查項目:設備組立)(卷三第272頁)、同年月13日公共 工程監造報表(項次60)(卷三第273頁)及同年月16日一號 匯流排停電更換現場施工照片(DS3541設備本體畫線確認、 內檢清潔,螺絲定磅、吸收劑更換、支撐架復原等)(卷三 第274至277頁)、DS3541設備本體及其直流電源開關、控制 按鈕(設置於3540LCC箱上)照片(卷四第79、76至77、178 頁)、同年月21日及28日現場(工地)試驗及檢驗紀錄(SF 6氣體純度試驗、控制迴路試驗,操作設備含DS3541)、同 年月23日檢驗報告(GIS接觸電阻試驗,電流8000A開關標號 3540BE-0000-000kV#1Bus-345B1E)(卷三第278至280頁) 、加入系統送電要求書及同年7月1日輸變電工程加入系統速 報表(卷一第52、51頁)、同年7月1日共同作業申請書及共 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卷三第199至205頁)、南區施工 處專案簡報叄(卷一第326頁)、台電公司同年12月29日電 供字第0000000000號函(9、9-1)(卷一第111頁)、中華民
國電機技師公會110年7月31日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 四㈡3.⑵(卷一第129頁)等件可稽,堪認為真實。 4、高屏供為第1階段工程加入系統送電,所提共同作業申請書 及所為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紀錄及簽名冊,業經楊宗霖、 潘信志、吳清木(下稱楊宗霖等3人)核章確認(卷三第53 至63頁),是其等對DS3541已於109年7月1日完工竣驗加入 系統送電移交高屏供接管,由路北E/S負責管制乙事,知之 甚詳。楊宗霖辯稱:高屏供所屬人員均不知DS3541有加入系 統云云,要難信實。
5、承上,DS3541既於109年7月1日加入系統送電,工地管理責 任依前述理由欄貳二(二)1之規定,即由工程單位移交高屏 供接管。而DS3541移交高屏供接管後,應由路北E/S進行管 制乙事,為移送機關、楊宗霖等3人所不爭執(本院113年7 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卷二第194頁)。據此,110年4月6日 正常供電設備DS3541,應由路北E/S負管制責任,堪認屬實 。
6、楊宗霖、潘信志分別提出:台電公司111年12月25日513停電 事故之詢問參考問題、110年2月18日開工前安全衛生協商會 議紀錄及承攬商簡報、同年4月19日共同作業協議組織會議 (第一次)、協議書、結論事項及會議照片、同年3月19日 、4月7日、5月21日及5月28日停止要求書、同年4月7日加入 系統送電要求書、路北E/S 345kV #3541、#3540、#3542、# 3550、#3551容量提升加入系統操作順序表(下稱加入系統 操作順序表)、同年4月6日、5月26日及29日345kV系統操作 備忘錄、同年5月26日及29日不二過查檢表、員工加班通報 單等件,辯稱:DS3541屬第4階段興達路北白線GIS容量提升 工程,DS3541在110年3月26日至5月29日間仍在拆除更換及 點對點測試中,事發時高屏供尚未接管DS3541云云,惟查: (1)第4階段路北E/S「興達白線GIS & GIL」容量提升工程,施 工內容為交貨明細項次40、100、140部分(即項次30、90、 130器材之安裝),與理由欄貳二(二)3所述項次60之DS3541 本體設備更換安裝有別乙節,有系爭工程4階段內容概要所 載第4階段交貨明細項次及工作區域(紅色)、110年5月15 日、6月4日竣工報告書、110年5月19日工程延期申請表相符 〔卷四第67(同卷一第50頁)、182至184頁〕,可堪認定。 (2)南區施工處109年7月1日輸變電工程加入系統速報表所載工 程名稱固為「路北E/S第1階段345kV NO.lM.BUS容量提昇工 程」,然南區施工處前此提出之加入系統送電要求書,已明 載其請求於109年7月1日加入系統送電之設備「345kV N0.lM .BUS」包含更換施工完成之DS3541、3641及N0.lBUS PT(卷
一第51、52頁),則109年7月1日加入系統速報表所載「第1 階段345kV NO.lM.BUS」自包含DS3541。而此參諸南區施工 處簡報明載:「3541DS(併3540BE同氣室)於109.7.1加入 系統……已由高屏供接管」等語(卷一第326頁)、吳清木自 承高屏供已於109年7月1日接管DS3541、ES3540BE在案等語 (卷一第330頁)益明。至於台電公司111日12月25日513停 電事故之詢問參考問題A.1.⑵雖說明:「345kV#1BUS容量提 升於109年07月01日完工加入系統」,然該公司111年12月29 日電供字0000000000號函(下稱111年12月29日函)就DS354 1在109年7月1日由南區施工處交高屏供接管乙事肯認屬實( 卷一第111頁),是加入系統速報表及上開詢問參考問題等 ,尚不足以證明DS3541未於109年7月1日加入系統送電。 (3)第4階段110年2月18日開工之興達路北白線GIS容量提升工程 ,係交貨明細表項次40興達白線用「345kV 6000A 63kA DCl 25V I/D L×1、TIE×1」部分之施作,施工範圍如承攬商簡報 四單線圖E紫色部分所示(卷四第414頁),不含DS3541本體 更換安裝乙節,有交貨明細表(卷一第49頁)、南區施工處 110年1月27日南區字第1108010400號函及工程名稱註明「項 次40」之南區施工處訂於110年2月18日開工當日召開開工前 安全衛生會議(卷五第89至91頁)、南區施工處共同作業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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