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審裁字,114年度,435號
JCCC,114,審裁,435,20250430

1/1頁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35 號
聲 請 人 羅志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
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3648 號刑事裁定(下稱 系爭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7 年 10 月,聲請人認系 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及第 53 條規定(下 併稱系爭規定),給予法官過大之裁量權限,其對人身自由 之干預,無法通過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 之保障及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審查,應屬違憲;又,系爭裁 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長達有期徒刑 17 年 10 月,顯未依定應 執行刑之立法本旨為裁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益, 為此聲請解釋憲法等語。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聲請裁 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依其立法意旨,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乃為 處理各法院裁判於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情形。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及其立法理由參照。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 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法訴訟 法第 60 條第 6 款定有明文。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 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 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 。」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 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 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 度抗字第 2639 號刑事裁定認聲請人之抗告顯無理由予以駁 回,聲請人復提起再抗告,終經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抗字



第 330 號刑事裁定以聲請人之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而 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 裁定。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 定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23 條之違憲疑義,尚 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亦難認對於系 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 ,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 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 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