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21 號
聲 請 人 林玉丞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重勞上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未依法執行證據調查,更在 無實質犯罪證據之情形下,認定聲請人有偽造契約書,及違 反勞動基準法嚴重違背忠實提供勞務之義務。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維 持系爭判決之見解,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裁定,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牴觸憲 法第 15 條、第 22 條、第 80 條、第 153 條及第 154 條 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核其聲請意旨, 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 理,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 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 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中所引用之系爭判決見解亦有 所爭執,無非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 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及系爭判決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誤認或忽 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 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其聲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