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國字第 2 號憲法訴訟案件卷宗。
(),審裁字,114年度,350號
JCCC,114,審裁,350,2025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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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50 號
聲 請 人 葉家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國字第 2 號憲法訴訟
案件卷宗,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者,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憲法訴 訟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憲法訴訟法以裁 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 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得依法 填具聲請書,請求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 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 憲法訴訟法第 23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 歸檔及保存辦法第 1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 113 年度憲國字第 2 號憲法訴訟案件 (下稱系爭案件)之卷宗,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案件之聲請 人、辯護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 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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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