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154號
原 告 林志達
被 告 黃湘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45號),本院於民國114
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09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