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12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沈毓秋
被 告 蔡青憲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0○○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吉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96
9元,及自民國101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吉川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吉川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
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