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438號
原 告 柯沛汝
被 告 黃福生
訴訟代理人 梁淑惠
被 告 黃錫聰
訴訟代理人 黃淳雍
上二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威平律師(於民國114年4月10日終止委任)
被 告 黃建凱
黃朝群
黃杰
黃炳南
楊敏男
黃政哲
黃張梅
黃建中
黃建順
黃滿春
黃麗君
黃琦雯
黃咨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11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114年4月22日具狀表示
已與被告黃錫聰達成和解,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欲於本院再
開言詞辯論後撤回起訴等語,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