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3年度,438號
CHEV,113,彰簡,438,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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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438號
原 告 柯沛汝

被 告 黃福
訴訟代理人 梁淑惠
被 告 黃錫聰
訴訟代理人 黃淳雍
二名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威平律師(於民國114年4月10日終止委任)
被 告 黃建凱
黃朝群

黃杰

黃炳南
楊敏男


黃政哲


黃張梅
黃建中


黃建順
黃滿春
黃麗君
黃琦雯

黃咨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11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於114年4月22日具狀表示
已與被告黃錫聰達成和解,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欲於本院再
開言詞辯論後撤回起訴等語,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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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