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4年度,129號
GSEV,114,岡補,129,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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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馬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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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