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補字第117號
原 告 王建閔
法定代理人 何雅姿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慶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又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已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岡救字第3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