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4年度,8號
GSEV,114,岡簡,8,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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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岡簡字第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宏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
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陸佰柒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宏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前邀同被告郭憲華
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辦理貸款,雙方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並從民國112年7月13日起,分2年攤
還,且以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機動利率加碼4.54%計算利
息,倘有違約情事,則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
約還款,迄仍積欠如附表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民
法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
負清償責任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沒有意見等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提出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 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 明細資料、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產品利率查詢資 料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 信為真。依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 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利率 000,172元 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24%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0,502元 自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24%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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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