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4年度,146號
GSEV,114,岡簡,146,202504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簡字第14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心漪
陳麗智
被 告 林進福

葉楦

穆韋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按行使撤銷權目的之債權
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
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
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而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上開債權人
因撤銷權行使所受之利益,應以其主張之債權額本金,加計
起訴前之孳息、違約金等,始屬其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撤銷林進福、葉
楦雯間就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
1,201分之3,491,下稱系爭土地),以高雄市○○地○○路○地○○
○○○○○號113年度路地字第0000000號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訴之聲明第二項則係請求被告穆韋
文將上開土地於113年3月15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
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
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系爭土地鄰近之高雄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與系爭土地同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且非特殊交易),於民國109年3月23日交易單價為每平方
公尺1,747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在卷可參,堪
信系爭土地客觀價值應約為819,790元(計算式:4,194平方
公尺×1,744元×3,491/31,201=819,79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復原告陳報本件債權額為665,017元。揆諸上開說明,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之,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5,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尚應補繳7,4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