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4年度,5號
GSEV,114,岡小,5,2025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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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岡小字第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明祥
訴訟代理人 張濃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 代理人 林益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6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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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