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3年度,646號
GSEV,113,岡簡,646,2025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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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簡字第6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玉美
陸奕
陸聖富
陸聖閔
陸聖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文吉吳宜樺吳素秋吳清源
吳清展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4年3月27日113年度岡簡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7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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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