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3年度,657號
GSEV,113,岡小,657,202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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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65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林良
被 告 郭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
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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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