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65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黃挺維
被 告 吳南益(即吳英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二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4月2日
上午10時宣判,茲因查得被繼承人吳英源之繼承人即訴外人
吳易軒、吳禹萱聲請拋棄繼承,已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裁定駁回,致有重新釐清當事人適格之必要,爰裁定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114年5月27日上午9時2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
三、原告請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至本院閱卷,並請確認本件吳
易軒、吳禹萱聲請拋棄繼承吳英源之遺產遭法院駁回後,原
告仍以吳南益為被告是否正確?此部分當事人或聲明有無更
正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