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13年度,656號
GSEV,113,岡小,656,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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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65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黃挺維
被 告 吳南益(即吳英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
時二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4月2日
上午10時宣判,茲因查得被繼承人吳英源之繼承人即訴外人
吳易軒吳禹萱聲請拋棄繼承,已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裁定駁回,致有重新釐清當事人適格之必要,爰裁定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114年5月27日上午9時25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原告請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至本院閱卷,並請確認本件吳
易軒吳禹萱聲請拋棄繼承吳英源之遺產遭法院駁回後,原
告仍以吳南益為被告是否正確?此部分當事人或聲明有無更
正之必要。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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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