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82號
原 告 黃緞
楊尚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律師
被 告 陳竑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