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士郎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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