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土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146號
PTEV,114,屏補,146,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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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王昭

法定代理人 王玟松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舒盈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德柯清山柯清城柯清淵間請求返還租
賃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欲分別請求被告等返還坐落屏東縣屏東大埔段203、2
08、208-2、208-3、208-5、208-6、208-7、208-8地號土地
之面積分別各自為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
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土地全部
面積計算有關占用上開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二、陳報上開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綜上所述,本件因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未按本裁定補正
,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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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