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130號
PTEV,114,屏補,130,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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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柯岱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廷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繳上述費用及
並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進而補正被告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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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