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122號
PTEV,114,屏補,122,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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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22號
原 告 王沅貿
被 告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鼎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及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又原告於113年11月2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
,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查,則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4,274元(計算式:1,000,000+1,000
,00026/365×6%=1,004,27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81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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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