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4年度,110號
PTEV,114,屏補,110,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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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110號
原 告 黃千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7,5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前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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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