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4年度,2221號
PCEV,94,板簡,2221,2005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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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
原   告 元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返還支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而於同年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
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耀平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伍紙返還原告,如不能返還上開支票時,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玖仟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91年8月間簽訂服務契約,約定保 全服務期間自91年8月22日起至99年8月21日止,每月服務費 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即每年含稅後為37,800元), 原告即預先將每年應付款37,800元之支票交付予被告收執。 原告本寄望被告之專業服務,俾達保全目的,詎被告於93 年8月起即停止營業無法提供服務,原告乃以存證信函送達 為終止兩造保全契約,並請求原告返還前開所預付未屆期如 附表之支票5紙,而另紙票號AP0000000號之93年11月30日 之37,800元支票業已屆期兌現,惟被告服務期間僅自93年8 月止,上開支票係用以支付次年即94年服務期間之費用,被 告於契約終止後自應返還原告,但被告仍拒不返還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客戶請款單、存證信函、郵 政回執等件影本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是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三、「按契約終止後,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由他方



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63條類推適用同法第 259條第1款規定甚明,是當事人應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返還 與契約當事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意 旨參照)。原則上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於應 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時,始應 償還其價額。本件兩造之保全服務契約既已終止,被告已無 受領上開預付未屆期支票及未提供服務期間費用之法律上原 因,則原告基於終止契約所生之回復原狀請求權及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5紙,如不能返 還時,應償還其票面金額即相當價額189,000元,並應返還 給付所未提供服務期間已兌領之費用3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4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發 票 日│付 款 人│票 據 號 碼│金 額│備 註│
│ │ │(民國)│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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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隆彩色印│94年11月│台灣中小企│AP0000000 │37,800元 │ │
│ │刷股份有限│30日 │業銀行新店│ │ │ │
│ │公司 │ │分行 │ │ │ │
│ │ │ │ │ │ │ │
├──┼─────┼────┼─────┼──────┼─────┼────┤
│2 │同上 │95年11月│同上 │AP0000000 │同上 │ │
│ │ │30日 │ │ │ │ │
├──┼─────┼────┼─────┼──────┼─────┼────┤
│3 │同上 │96年11月│同上 │AP0000000 │同上 │ │




│ │ │30日 │ │ │ │ │
├──┼─────┼────┼─────┼──────┼─────┼────┤
│4 │同上 │97年11月│同上 │AP0000000 │同上 │ │
│ │ │30日 │ │ │ │ │
├──┼─────┼────┼─────┼──────┼─────┼────┤
│5 │同上 │98年11月│同上 │AP0000000 │同上 │ │
│ │ │30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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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