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賴啓生
相 對 人 廖冠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
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
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81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經濟狀況
不佳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
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屏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可參。又聲請人所
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