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86號
原 告 林哲仁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林俞禎
林雍秩
林育民
林育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57元(計算
式:稅籍編號00000000000號建物課稅現值18,557元+稅籍編號00
000000000號建物課稅現值21,500元=40,05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