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4年度,79號
ILEV,114,宜補,79,2025041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呂紹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景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