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宜補字第6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送達代收人 陳柏翰
被 告 許哲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明,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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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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