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補字,114年度,98號
SLEV,114,士補,98,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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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98號
原 告 艾摩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樂司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4
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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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樂司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摩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斯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