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張志祥
被 告 豪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辰
被 告 李書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景輝
被 告 釋見眉
葉志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654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