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255號
SLEV,114,士小,255,2025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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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黃燕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北○○○○○○○○,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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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