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小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黃燕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北○○○○○○○○,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