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4年度,193號
SLEV,114,士小,193,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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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士小字第193號
原 告 林思穎

被 告 黃茜茹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725號),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字
第66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
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判決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  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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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