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協議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3年度,59號
SLEV,113,士簡,59,2025040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嬿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錦頻


盧奕龍


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永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百分百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竣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
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1/1頁


參考資料
永誠泰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